讀者投書:張永宏(台灣高等法院法官)
日前,江元慶先生在「yahoo論壇/政事觀察站」中以「承認犯罪獲判無罪,還拿到刑事補償」為題,介紹了老詹、小邱2人明明承認在大陸詐騙機房上班,但高雄地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還是判2人無罪,後來老詹甚至還拿到18萬3000元的刑事補償金的案例,文末並以「令人難以想像的判決發生了──承認在詐欺集團機房工作的人,無罪定讞!」「親口承認在詐欺集團機房工作的人,在台灣拿到了刑事補償金。這筆錢,是全民的納稅錢支付!」「難怪,涉嫌海外詐騙的台灣人,要極力的回台灣受審。」等語作結,眾看倌看完不禁掩面嘆氣,少不得痛罵一下司法不公。
為什麼老詹、小邱都承認犯罪了,法院還是要判2人無罪?因為時間不對、時間不對、時間不對(因為很重要,所以要說三次)。老詹、小邱承認犯罪的時間(老詹是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初,小邱是102年12月中旬到103年3月12日),根本不是檢察官起訴犯罪的時間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換句話說,2人承認的犯罪,檢察官根本沒起訴!
有一種原則叫做「不告不理」,簡單地說,就是檢察官(或自訴人)沒起訴的犯罪,法院沒有權力審理,這是為了避免「球員兼裁判」。在我國刑法廢除連續犯之後,詐欺罪已經是「一罪一罰」了,詐欺集團騙幾個人就犯幾個詐欺罪,各罪之間彼此獨立,不在檢察官起訴時間範圍內的詐欺罪,法院當然沒有辦法拉進來審判。所以老詹、小邱就算承認在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12日參加詐欺集團,但是檢察官起訴的犯罪時間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2人都已經離開詐欺集團,所以老詹、小邱承認的犯罪,法院不能審判,而且2人所承認的犯罪,也與檢察官起訴的犯罪沒有關係。
檢察官看到老詹、小邱都自白犯罪了,卻沒有注意到2人自白犯罪的時間跟檢察官起訴的犯罪時間不一樣,就把老詹、小邱一併起訴了。但拿掉2人的「無關自白」,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老詹、小邱在檢察官起訴的犯罪時間還為詐欺集團工作,法院當然只能判2人無罪。
這樣白白放過老詹、小邱,不是太便宜了嗎?事實上老詹、小邱自白犯罪的時間,檢察官還可以再去偵查,如果檢察官拿得出證據可以佐證2人的自白,還是可以再起訴2人,甚至可以判有罪,但這已經是後話了。單就檢察官已經起訴的案件來看,檢察官顯然忽視了「時間落差」,事後又沒有再補充舉證,法院判無罪是當然的結果;而因為烏龍起訴而被羈押的老詹,去請求國家補償羈押所造成的損失,也是正當權利的行使。
「不告不理」「檢察官負舉證責任」「無罪推定」都是現代法治國家經過數百年錯誤經驗所淬煉出來的重要法律原則,體現的正是古人所言「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」的人本精神,跟某些國家速審速結、被告自白就會有罪相比,或許無法讓每個壞人都繩之以法,但也比較不會讓無辜的人受到冤枉,這才配稱為法治國家!
除非有把握一輩子都不會被人誣陷入罪,否則請靜下心來想想,在臺灣受審好?還是在大陸受審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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